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李小姐來電詢問,其出售購買未滿2年之「自住房地」,而持有期間其父設籍該屋,本人亦於簽訂契約日後將戶籍遷入,為何仍遭補稅及處罰?
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,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,「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,非屬前揭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,不課奢侈稅」。
該所並表示,所稱「辦竣戶籍登記」,應由所有權人、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(含銷售日當天)辦竣戶籍登記。李小姐之父親雖有設籍,但非屬其未成年直系親屬,且本人遲至於銷售日後始辦竣戶籍登記,與上揭規定不符,致遭受國稅局依法補徵奢侈稅並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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